这一系列的繁琐程序,也使得地方官员不敢肆意妄为,随意滥杀无辜。
受儒家“仁政”思想的深远影响,朝廷素来标榜以“仁”治天下,强调人命关天,丝毫无可马虎。
但这往往仅仅停留在表面文章上。
在实际操作中,却又是另一番光景。
一个省每年上报朝廷需处决之人,可能只有三五名。
但随便一个县衙,在狱中“病故”或“受刑致死”的人数,却远超这个数字,其中不知有多少冤魂。
朱允熥早就知道这些弊端,此前他所采取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已经大幅度减少了因此而“冤死”的人。
但他也清楚,如果此刻完全剥夺地方官府的审判权柄,难免会引发巨大的反弹与阻力。
“必须加大对狱中病故或其他非正常死亡原因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那些受刑而死之人。”
朱允熥的语气骤然变得冰冷而坚决:“一旦查实其中有任何不法,必将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养奸!”
“在《大明日报》上大张旗鼓地宣扬这一点,务必使所有的百姓都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同时,将严厉的惩处措施昭告天下,并杀一批胆敢违令行事的官员,以此警示世人。”
“让天下所有的百姓都明白,官员胆敢触犯这一铁律,就是自寻死路!”
“地方官府今后仅有抓捕犯人的权力。”
“抓捕之后,必须立即提交犯人资料,详细说明抓捕的原由与依据,并正式请求法房、法科、法司等各级法部机构予以批准。”
“凡是法部机构审理后,认为逮捕不当或证据不足者,所羁押之人必须立即释放,不得随意关押。”
“此外,如果需要对犯人施以刑罚,也要事先获得法部机构的批准。”
朱允熥接着又详尽地阐述了一系列具体的实施细则。
对于官府是否能动用刑罚,他并未选择一刀切地全面禁止。
地方官府肩负着破案的重压,而朝廷也必须给予他们这种压力,否则,地方官府衙门恐将怠于履职,无所作为。
可反过来,在上面强令要求必须破案的压力之下,要地方官府衙门彻底杜绝一切刑讯手段,无疑有些强人所难。
后世依赖无处不在的监控摄像头来约束执法行为,一旦脱离了摄像头的视线,许多事情便难说。
如今的大明,根本不具备那般先进的科技条件,想要完全禁止动用刑罚,在技术层面就难以实现。
与其堵死所有通路,最后执行的时候,却实际上形同虚设,不如适度保留一个缺口。
因此,朱允熥的策略是:允许在经过法部机构的严格审批后,动用刑罚。
对于未经审批,擅自使用私刑的行为,则必将严惩不贷。
这里面有一个关键点。
破案的压力,主要施加在官府衙门及其捕快差役身上。
法部机构,包括法科、法房等,他们只负责审理和判决案件,并不承担破案的职责。
案件能否侦破,与他们的考核毫无关联。
但涉及随意动用刑罚,,由法部机构来批准执行,其后果便需要由他们来共同承担。
正因如此,法部的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必然会审慎对待,绝不会轻易批准动用刑罚。
更重要的是,一旦地方官府胆敢私自动用刑讯,法科、法房等法部衙门不仅不会包庇,反而会挺身而出,揭露并指证地方衙门的违法行径,以此证明自身的清白。
这无疑将对地方官府形成极为强大的约束力。
再辅以巡回法庭的定期巡查与审理,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将大幅度降低,降至微乎其微。
当然,无论是巡回法庭,还是法署、法科、法房等一系列法部机构,它们虽独立于地方官府衙门之外,却并非独立于朝廷。
只要朝廷有需要,仍然可以法外加刑或者法外施恩。
最核心的目的,是将重要的司法权力,从地方收归到中央朝廷。
法律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统治的不可或缺的工具。
因此,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并不能死板地拘泥于法条,而应该根据实际的政治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以保持其应有的灵活性。
例如,可以根据时局需要发布特赦令。
又或者,对于某些情节恶劣、影响深远的犯罪行为,施以特别严厉的重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