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四十五章 婚前财产公证?

另外,赚钱的能力的确是被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一方的赚钱能力远胜于另一方,同样,法院可能将较多的共有财产判给赚钱能力相对较弱的一方,因为通常法院会认为,相对赚钱能力较弱的一方而言,赚钱能力较强的一方更容易挣回离婚中失去的金钱。”

杨橙皱眉插言,“也就是说,在判决过程中,相对弱势一方会更有利一些?”

拉汉姆作为律师,对措辞一向很谨慎,想了一会儿才回答道,“可以这么说,但也不绝对,准确的说,法院的判决对于付出努力挣得或维护财产的一方是有利的。

当法庭对家族企业进行分割时,通常将全部份额或大部份份额判给经营企业的一方,与此同时,法庭不仅考虑是由哪一方挣得财产,而且会寻求解决夫妻双方离婚后的经济问题,如果企业与家庭的价值大致相当,那么通常,法院会将企业判给经营企业的一方,而将家庭判给另一方。”

杨橙诧异的挑了挑眉头,“那如果是家庭主妇或者收入较低的一方怎么办?还是按照偏向弱势的依据来判决?”

对此拉汉姆笑着解释道,“法院会充分考虑这一点,考量作为家庭主妇一方配偶为操持家务或抚育子女所作的贡献。

通常,家庭主妇能够让在外工作的另一方转更多的钱,每个法官的判罚不一样,有些法庭认为,家庭主妇长期在家操持家务容易与社会脱节,会削弱其赚钱能力,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其因此而导致失去获得进修或工作经验的机会,继而获得更高收入的话,那么这一点可能成为获得更多共同财产的优势依据之一。”

顿了一下,继续补充道,“还有一点要着重强调,分割财产时,如果配偶其中一方被法院判定有挥霍浪费的情况,将立刻成为判决的不利因素之一。

浪费挥霍包括du博、将巨额金钱给予他人,尤其是遭到另一方反对的前提下、比如用于婚外情的花费等。

当然,法院一般很少将生意失利视为浪费挥霍,通常仅视为做生意的风险,双方都无需受处罚,尤其是该生意曾为双方都带来好处,过去也经营得不错的前提,所以投资失败这一点不会被纳入考量,但挥霍金钱绝对会是不利因素。

最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长短,也是一个重要考量依据,婚姻存续时间长,是将大部份财产判给较为不富裕或是赚钱能力较弱的一方的有利依据,婚姻存续时间越长,法院将夫妻双方视为平等合伙人的可能性越大。

除此之外,包括年龄和健康状况,这一依据对于年长或健康状况欠佳的一方是有利的;

还有税务问题,因财产分割而产生税务问题通常是最终分割结果的决定性因素,缴纳因财产分割产生的税的一方可获得额外的财产代偿,反之,因财产协议带来一些税项利益,获益的一方将分得较少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