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页

八分熟 周六不更 1055 字 2024-01-02

堰桥街道的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小区内有人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在车库二楼搭建砖混结构建筑物,并将房屋一楼二楼整体改扩建。

经调查取证,执法人员拟对房屋业主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

这个案子和赵巷搭建阳光房的情况极为相似,不同的地方在于,该案违法建筑物的实际搭建人和现房屋产权人并不一致。

该案相对人提出陈述申辩,称涉案房屋是其于2021年通过公开拍卖获得的法拍房。其获得该房产后,未对房屋做过任何外观或面积的改造,所谓的违法建筑物在其取得房屋产权之前就已经存在。

故相对人坚持认为,其不应当对他人搭建的违法建筑物负拆除义务,并向堰桥街道发出告知函,称若街道执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将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收到该告知函后,堰桥街道那边也比较谨慎,目前正式的处罚文书还没有出。

这天上午,唐秋水独自去堰桥街道参加了这个案子的法审会议。

起初其他几位与会人员还心存疑虑,担心唐秋水年纪轻,经验不足。

可几个回合的对话下来,大家发现她每一个发问都直击要害,给出的解决方案有理有据。对本案的焦点问题也有详细的说明,还展示了一些本地的司法判例。

最后唐秋水说出她的结论:“虽然相对人否认其为违法建筑的实际搭建人,但其作为涉案房屋目前的所有权人及实际占有人,必须履行对房屋使用状况进行监管的义务,确保房屋处于合法状态。所以将其作为整改责任人,是合适的。”

城管问:“法律依据是?”

唐秋水说:“我没有找到具体的法条,只能根据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推论,不过崇城已有的类似案例都是这么判的。”

接着她把梁渠在群租问题上的解决方法活学活用,“我的建议是,可以先和相对人沟通一下,看看能不能督促他自行整改。如果他不配合,再做出限拆决定也不迟。”

执法人员表示很受用,街道负责人亦说可行,并赞她考虑周全。